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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藝美術學會章程

中國工藝美術協會和中國工藝美術協會是不同的組織。

文章——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為China Arts & amp;手工藝協會(簡稱CAC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工藝美術行業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是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熱情服務企業和行業,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所在地是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參與行業檢測、標準和信息的業務指導;

(二)對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原材料基地建設、投資導向和科技發展導向提出建議,參與或組織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評估和咨詢;

(三)組織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促進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以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經濟效益;

(四)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協助落實保護、發展和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

(五)組織和推動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開展職工教育、人才開發和人才交流,推薦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和培訓;

(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及相關活動,積極發展與國外有關非政府組織的聯系,組織和安排會員單位的國際交流活動,接待國外訪問團;

(七)促進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合作,組織協調行業內和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

(八)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覽,指導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

(九)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規章制度並監督其遵守;

(十)發展工藝美術行業的公益事業,推薦行業企業和名牌、優質產品,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壹)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的企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機構或有關社會團體,只要承認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

對工藝美術發展有貢獻的企業家、工藝美術大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工藝美術大師分會會員也是高級會員。

熱心幫助中國發展工藝美術的學者、社會知名人士、華僑、港澳同胞可被協會聘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小組成員:

1,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的企業和科研院所等相關機構或相關社會團體;

2.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在工藝美術行業有壹定的影響力。

(2)普通人的個人成員

1.承認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3、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4、有發明創造,有重大科技成果或專著;

5.熱心支持我們工作和從事工藝美術工作的領導幹部。

(3)資深會員

1.承認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對我們工作的熱情支持;

3、具有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員稱號;

4、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實際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提交學歷、職稱、獲獎證書復印件;集團成員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年度會費和會員卡費用;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商務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享受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和資料,參加協會組織的展覽攤位優惠等。;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幫助研究和解決生產技術或企業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有權要求協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經驗;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民主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和處理代表的提案;

(四)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秘書處的管理制度;

(10)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適當增加理事。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20條-協會應設立壹個常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協會可以聘請名譽理事和顧問。理事長有義務定期向名譽理事長報告協會工作和理事會工作,名譽理事長有義務向理事長提供意見和建議。顧問有義務就協會的各方面工作向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並回答咨詢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或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組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40條-如果本協會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或合並而需要撤銷,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5年10月28日經第四屆理事會第壹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協會紀念品

2013年2月20日,13,第二屆(2013)中國工藝美術收藏年會在北京國際飯店舉行。來自中國工藝美術、收藏家、文化經濟界的300多位權威專家、學者、大師、名人齊聚壹堂,對2013中國工藝美術現狀進行高度總結,展望未來,* * *共慶新春。

本次年會由中國傳統工藝研究會主辦,北京容暉藝術中心、現代收藏承辦,中國工藝美術協會專業指導,中國紅樓夢學會、北京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景德鎮陶瓷協會、上海新世界集團、杭州南佛金舍、易拍環球、廣東東方印象美術館特別支持,以展示中國工藝美術新亮點和成就為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