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培訓費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時不需要補償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
第三,員工補償培訓費的條件
根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主張培訓費,僅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委托全日制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培養學生;(2)學術培訓;(三)外語水平培訓、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培訓、勞動技能培訓等能力培訓;(4)培訓、進修、出國或異地學習、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安家費以及出國期間的生活補貼。用人單位提供的繳費憑證主要是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壹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購買設備的費用。公司為員工提供“內部培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以拒絕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培訓費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項技術培訓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勞動者參加培訓時可能發生的差旅費或其他費用。壹般培訓會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期限。員工在服務期間未按約定參加培訓的,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能超過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