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按法定程序進行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
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被用人單位扣押身份、學歷、資格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申領和發放失業保險金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失業保險待遇停發,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停發。
1,再就業;
2.應該征服兵役的人;
3.向國外移民;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