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建設部和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築業生產操作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建〔2002〕73號),規定建築行業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原建築職業技能證書需按規定換發,過渡期為兩年。過渡期內,建築職業技能證書繼續有效。持證人升級或轉崗時,按規定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壹、開設考試專業
預算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
二、考試水平
初級、中級和高級
三、申請條件
1,初級(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2)從事本職業2年以上。
2、中級(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從事本職業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初級證書並從事本職業2年以上。
3.高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本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中級證書並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
第四,課程設置
預算人員:建築制圖、建築結構、建築工程定額與預算、建築施工技術。
建造師:建築力學、建築材料、建築結構、建築施工技術。
檢驗員:質量事故分析和建築施工技術。
材料員:建築材料與建築施工技術。
安全員: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技術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