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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哪些政府單位審批?報名手續和費用是怎樣的?

現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壹、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公辦和民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5)其他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2.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3.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民辦學校的設立,壹般在申請設立《批準書》後,即可申請正式設立。

(壹)申請設立,發起人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其內容應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捐贈的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註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資產數額、使用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憑證。)。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準備批準書;

2.關於準備工作的報告;

3.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具備辦學條件並達到設定標準的,申請設立手續可與申請正式設立手續同時進行,提交的材料應包括申請設立材料和申請正式設立材料。

審批機關應當向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

三、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主要事項:

(a)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七)學校終止的原因;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2)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