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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司法廳公告
(俄羅斯工業協會第32號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和
壹.登記
(壹)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暫不要求非法學專業高等院校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學位);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非國家或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放寬報名資格條件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該政策適用期截至2011、12、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2010高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設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全日制本科層次普通高等教育的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
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2年內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終身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和時間。
1.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方式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統壹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至25日。報考人員應在上述期限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進行網上報名。未進行網上報名的,不能進行現場確認。
3.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濟南、青島、淄博、煙臺、濰坊、濟寧、臨沂7月6-20日;棗莊、東營、泰安、威海、日照、萊蕪、德州、聊城、濱州、菏澤10為7月10至7月20日。網上報名人員須在上述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
(三)註冊地。
1.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憑工作、學習單位出具的證明,在工作、學習地確認。
2.非寬松地方戶籍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人員,因不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不得在寬松地方報名和參加考試。
3.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撰寫的論文,但僅限於新疆、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
4.根據《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組織現役軍人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的規定,駐邊遠地區的現役軍人,在當地報名和參加考試比較方便的,憑單位級以上政治機關的介紹信,可以到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參加考試。
(4)申請材料。
申請人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未換領第二代身份證的申請人,可持第壹代有效身份證申請。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
2.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010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憑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報名,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
持香港、澳門、臺灣省或國外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學位)者,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明。
3.戶籍在報名資格放寬地方的申請人,欲享受當地放寬政策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打印版);登記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壹致。
4.我的郵寄地址。
5.我去確認現場收集照片。
6.繳納報名考試費,260元。
上述申請材料真實完整並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簽發準考證主證,經山東省司法廳審核通過後,生成準考證補充證,由報考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如果報考人員確實無法下載準考證補充證明,可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1)報名時在報名點提供的信封上準確填寫本人通訊地址,由司法行政機關郵寄。如因申請人填寫錯誤導致郵件無法投遞,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二)9月1至9月10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領取。
第二,考試
(1)考試時間。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9、20。具體來說:
試卷1:08:30am 9月19-11: 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9日,下午14: 00-17: 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為180分鐘。
試卷四:9月20日下午14: 00-17: 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的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國家司法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卷,每卷150分,四卷總分600分。試卷1、試卷2、試卷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例題(案例)分析題。每壹卷的具體主題是: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壹、卷四包含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
(3)考試紀律。
考生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4)對試題參考答案的異議。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的公平公正,進壹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於9月21日上午8: 00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9月24日上午8: 00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考生對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於9月24日至29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網站“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參考答案異議專區”提出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在試卷正式評閱前提交專門成立的“試題參考答案審核專家組”進行研究論證。
三、考試復習和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司法部制定並公布了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根據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山東省司法廳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對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進行考前培訓和輔導。
四、評卷和考試成績
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閱卷。
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並由各市司法行政機關書面通知考生。
五、考試和資格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在考試結束後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並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統壹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戶籍在報名資格條件放寬的地方且享受地方政策放寬的人員,在非放寬的地方或者其他放寬的地方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本科畢業生,應於2017月310日前持考試合格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港澳居民報名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在山東省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現就報名考試的具體事宜作如下安排:
(壹)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其他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申請人的上述身份,申請人在註冊時應分別向註冊組織者提交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1)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區護照。
(二)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特別行政區身份認證機構出具的“不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現場查驗後立即交回上述證件原件;註冊組織者應保留壹份副本。香港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必須經中國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中國委托的公證員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協會(香港)查詢;澳門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港澳居民,其身份證件已經公證的,可免於對其身份證或身份證件復印件進行再次公證。
2.學歷。持有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可直接到報名主辦單位辦理報名手續;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高等學校或者外國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書。已完成學業但因學業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經學歷(學位)認證後,可向報名組織者申請報名,但需按要求作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學位)認證的具體辦理方式請參考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系統和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站。
報名時,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證書原件經現場查驗後立即退回;應向註冊組織者提交壹份副本以供保留。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
1.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居民報名實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報考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填寫《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居民)報名登記表》進行網上報名;隨後,按照山東省司法廳規定的現場確認時間,對居住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報名現場進行了審核確認。未進行網上報名的,不能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2.在山東省工作、學習、生活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山東省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名點報名。
(3)考試地點。
在山東省報名的,在報名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考場參加考試。
七、臺灣省居民報名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在山東省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省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臺灣省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幹規定》,現就報名考試的具體事宜安排如下:
(壹)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臺灣省居民可以報名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申請人的上述身份,申請人應向受理註冊的機構提交下列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和臺灣省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臺灣省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簿。提交復印件的,必須經過臺灣省公證機關公證。
受理申請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同時提交其他相關證明。
報名時,現場查驗後立即交回上述證件原件;副本由註冊考試機構保存。
2.學歷。臺灣省居民報名時,持有大陸高校學歷證書的,可直接到接受報名的院校辦理報名手續;持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高等院校畢業證書或者外國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報名的,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明。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臺灣省居民,可持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資格(學位)認證後,符合條件者可向註冊受理機構申請註冊,但需按要求作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學位)認證的具體辦理方式請參考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系統和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站。
報名時,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證書原件經現場查驗後立即退回;副本交註冊審核機構留存。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
1.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臺灣省居民可登錄司法部網站,填寫《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登記表(臺灣省居民)》進行網上報名;隨後,按照山東省司法廳規定的現場確認時間,將報名材料帶到居住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現場審核確認。未進行網上報名的,不能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2在山東省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省居民,應當在居住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名點報名。
(3)考試地點。
在山東省報名的臺灣省居民,應當在報名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考場參加考試。
八。其他事項
(壹)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應當遵守報考地點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采用簡化字印刷。香港、澳門和臺灣省考生在填寫自己的信息和回答問題時,可以選擇使用繁體字或簡體字。
(三)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居民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其他相關信息,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布。
(四)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事宜,仍按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組織現役軍人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政辦字〔2002〕5號)辦理。
九、申請咨詢
山東省17市報名點電話如下:
濟南0531-66608190 66608189
青島0532-859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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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司法廳0531-82923162
山東省司法廳
2009年5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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