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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收入和應稅收入之間的差異

今天特意查閱了相關的詳細資料,希望對和我壹樣迷茫的人有所幫助。

(壹)法律和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收入,是指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收入。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實際捐贈金額大於捐贈限額的,只能按照捐贈限額扣除;實際捐贈金額小於等於捐贈限額的,按實際捐贈金額扣除。

(二)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限額扣除30%的政策。如:個人項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光彩促進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捐贈、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 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國文學基金會、中國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雄基金會等。 ,低於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具體文件見附件壹。

(2)全額扣除政策。如個人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含新建)的捐贈、紅十字會的捐贈、福利性和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孫經濟科學基金會的捐贈、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中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中國醫療衛生發展基金會的捐贈等,允許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具體文件見附件二。

二、政策解讀

(1)捐贈對象:必須是對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捐贈方式:捐贈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直接向受贈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捐贈扣除比例:壹般情況下,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允許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捐贈,在稅前扣除前必須在文件中明確規定。

三、計算實例

(1)限額扣除30%的計算示例

例1:2008年8月,某公司員工張先生領取工資4000元,其中500元直接捐贈給貴州省某貧困山區,1,000元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捐贈給某自然災害地區,並取得財務部門印制的專用捐贈收據;目前工資薪金扣除20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項目)。張先生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1)張先生直接捐贈給失學兒童500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不能扣除。

(2)張先生本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 = 2000元。

根據有關規定,個人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自然災害災區捐款,允許扣除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工資薪金可抵扣捐贈限額為:2000×30%=600元。

(3)張先生每月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2000-600)×10%-25 = 115(元)

(2)全額扣除的計算舉例

例2:2009年3月,市民劉因在某培訓中心講課獲得勞動報酬8000元,向中華慈善總會捐款5000元,並取得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捐款收據。劉應該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答:(1)劉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1-20%)=6400元。

根據有關規定,劉對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可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應納稅所得額為6400-5000=1400(元)。

(2)劉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1400×20%=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