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培訓中心管理條例
壹、為了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進壹步完善激勵機制,促進職工改善工作態度,提高工作技能,特制定本條例。
二、編制內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批後可進入待崗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1)無故遲到、早退5次以上或壹個月內曠工1天以上;
(二)壹年內被不同服務對象投訴3次及以上,經醫療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查實確有過錯的;
(三)不服從工作安排,拒絕履行崗位職責,經醫院授權的專案組調查確認的;
(四)連續兩個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受到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六)向患者或者客戶索要或者收受“紅包”、回扣,經紀檢監察部門查證屬實的;
(七)嚴重失誤或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由醫院授權的專責小組確認;
(八)經醫院授權的專案組確認的其他對醫院形象或經濟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
(九)因原工作被取消,不服從組織重新安排工作而導致待崗的。
三、進入中心的審批程序
(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部門黨政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部門;
(二)由醫院指定的部門或工作組調查核實;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經理事會通過的,被批準人自批準之日起進入中心;
(四)建立群眾監督機制,群眾可以向人事部門舉報符合培訓條件的人員;
(5)符合待崗條件之壹者(含中層以上幹部),如果科室隱瞞,醫院有權利也有責任。(6)經專案組調查核實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直接進入中心。
四、培訓內容和管理
(1)中心為待崗員工安排職業道德教育、思想教育、醫院歷史與培訓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教育等課程。課程結束後,他們進入實習基地或相關部門實習。實習基地設在醫療轉運中心。實習階段進行技術培訓,內容由相關部門安排。
(2)進入中心的員工必須服從中心的工作和學習安排,否則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對無理取鬧、恐嚇管理人員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觸犯法律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3)有關部門必須優先接收待崗培訓的員工,並對其進行認真負責的培訓。要註意協調本部門人員與待崗員工的關系,不能歧視或為難待崗員工。
(四)待崗培訓人員實行住院考勤制度。
動詞 (verb的縮寫)考試和再就業程序
中心每三個月對待崗員工進行壹次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心和參加培訓的部門負責人負責。經考核合格並經理事會批準後,培訓合格的員工可參加競聘上崗。經用人部門同意,培訓合格的員工優先回原部門工作。醫院缺員和使用臨時工的科室,必須服從人事部和中心的安排,優先接收考核合格和待崗培訓的員工。
六、員工培訓期限及培訓期間的待遇。
(壹)在職培訓為期三個月,累計培訓期限不超過壹年。超過壹年仍找不到合適崗位的,予以辭退。
(2)自進入中心之日起六個月內,停止發放獎金、崗位生活津貼(在工資單中簡稱為“崗位補充”)和崗位及績效津貼(在工資單中簡稱為“校內津貼”),並發放50%的節日約滿酬金。
(3)在中心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只發廣州市最低工資。
(4)在職培訓期間,不準升職加薪或參加職稱晉升評審,不準享受教學假,但可按有關規定每年享受年休假。
(5)計算在職培訓期間的工齡。
(六)待訓職工可繼續享受本規定未提及的其他待遇。
七。重新任命後的待遇
(壹)重新聘用後恢復原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津貼”),並按新崗位發放剩余津貼、補貼和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享受教學假。
(2)重新錄用後的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不合格的,在培訓期間再次返回中心執行處理,其等待時間合並計算。試用期考核合格後再次待崗的,待崗時間從第二次待崗時間開始計算。
八、人事部作為中心管理部門,本規定解釋權在人事部。
九、成立待崗培訓仲裁小組,由監督部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待崗培訓職工對待崗培訓待遇和培訓過程有異議的,可以向仲裁小組申訴,監督部門是申訴受理部門。如中心行為不當,仲裁小組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理事會對待崗培訓的處理進行復議;如果中心的行為符合本條規定,仲裁小組有責任做好解釋和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