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 * *與中國民意測驗解決方案》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事業、具有壹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專業培訓。
擴展數據: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範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2010年8月28日通過並公布,自2011年8月28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中國民調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