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壹個認真的公司員工在四個月內升職,那他壹定是壹個非常優秀的員工。然而,陳從“小姐”到“大胸”只需要四個月。19歲的她掌握了主管壹切賣淫事務的組織者,組織30余名賣淫女集體賣淫。她不僅負責送妓女給顧客選擇,還負責培訓妓女的賣淫技巧。有專門制定的“服務流程圖”對“姑娘”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後,經理或主管將“測試時鐘”。如果不符合要求,必須繼續培訓,直到符合要求。
陳還會根據妓女的學歷、長相、身材、膚色等把她們分成幾個檔次。,並把妓女帶來給顧客選擇,並根據顧客的不同需求分配她們,向她們收取不同的費用,進行面試、培訓...正常的公司也有同樣的工作流程,誰能想到這也是壹些人控制女性賣淫牟利的“法寶”?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但能如實認罪。法庭。可能從輕處罰。根據陳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陳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從事協助組織賣淫活動,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人受他人欺騙,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鼓勵他人賣淫的,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那麽,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協助賣淫組織的行為,如充當賣淫組織者的雜工、提供個人生活服務等,且危害不大,則不應認定為行為。協助組織賣淫不被視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