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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心理、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的保護。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等權利應當得到特殊和優先保護。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嚴格執行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貫徹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六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檢舉、控告和投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家庭保護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掌握家庭教育和監護方法,營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下列義務: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學習和醫療條件;

(二)向未成年人傳授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知識和技能,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加適合其年齡的家務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3)對已進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進行教育;

(四)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隱私權;

(五)保證未成年人有休息、娛樂和體育活動的時間;

(六)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七)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乞討等行為,防止其違法犯罪;

(八)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以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的;

(三)溺嬰及其他溺嬰行為;

(4)對女性未成年人的歧視;

(5)對殘疾未成年人的歧視;

(六)允許和強迫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的;

(七)強迫未成年人賣藝、乞討的;

(八)非法侵占和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的;

(十)教唆、欺騙、脅迫、縱容、放任未成年人犯罪的;

(十壹)強迫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的;

(十二)其他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健康成長的行為。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和電子遊戲。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防止嬰幼兒接觸電器、燃氣等危險設備和物品;引導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階段和認知能力,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設備和物品;對未成年人戶外活動給予安全指導;不得將未滿七周歲的未成年人長期單獨留在家中。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應當註意未成年人的安全,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得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的副駕駛位置。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並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和受托監護人保持經常聯系,關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

委托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及時將未成年人情況告知委托人和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