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失業保險申請和支付辦法。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本人應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可享受就業服務的減費、免費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