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五)沒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六)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七)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審核和發放:
(壹)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後,向所在地省級律師協會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2.申請實習人員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3.申請實習生身份證,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或暫住證;
4.實習生所在單位出具的辭職證明,或當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失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全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
5.實習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材料;
6、壹寸免冠彩色照片(藍色背景);
並附律師事務所關於該事務所及擬聘任的指導律師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說明,以及律師事務所與申請人簽訂的實習協議。
接受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的實習申請,除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所在高校法律系或者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復印件。經省律師協會同意,原件退回,復印件加蓋與原件壹致的印章,與其他申請材料壹並納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二)領取《律師實習證》
1,省轄市律協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的條件審查。同意實習的,出具律師申請人的實習證明,並報省律師協會備案;不同意實習的,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和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2.《律師實習證申請書》由全國律協統壹印制,省級律協統壹編號。編號順序為:省碼-市碼-實習證明簽發年份-性別(男1,女2)-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1,非全日制2)-4位流水號。
第三條實習生在實習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律師協會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四條實習生實習期為壹年,包括集中培訓和實操培訓。實習期從律師實習證書申請書載明的日期起計算。
實習生在實習期內放棄實習、被律師事務所辭退或者無正當理由調離實習崗位的,已開展的實習無效,由省律協取消其實習資格。
因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喪失受理條件或履行指導職責遲緩而中斷執業的實習生,可在中斷發生後30日內申請轉到其他事務所執業。按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轉所實習。已開展的實習有效,實習期連續計算。
第五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當完成規定的實習內容,並建立實習記錄。
第六條實習生應當接受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省律師協會也可以委托省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
(1)強化訓練為期30天。培訓內容按照全國律協律師集中培訓大綱安排。
(二)集中培訓結束後,由律師協會組織對實習生進行培訓考核。考試可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3)實習生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生集中培訓證書;考核不合格者,明年應重新參加集中培訓。
(四)強化培訓期間,實習生缺課超過1/5課程的,取消培訓資格。
第七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和承辦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或者塗改法律執業者執業證書的;
(四)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訓紀律的;
(六)其他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有損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八條實習生實習期滿,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實習生撰寫的實習總結;
(2)實習日誌;
(三)指導律師對實習生的誠信和執業能力進行評價;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執業鑒定書;
(5)實習生強化培訓結業證書;
(6)律師執業證書申請表。
第九條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考核評估。考試考核合格的,省級律師協會在《實習生登記表》上簽署合格意見,作為實習生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實習人員有本規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實習內容不符合全國律協《律師執業申請人執業培訓指南》要求的,視為實習考核不合格,實習人員應當重新實習或者由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系。
第十壹條實習生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師協會作出決定,所在律師事務所通知實習生本人。
第十二條實習生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且情節嚴重的,由省律師協會責令其停止實習,且實習已無效。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責令停止實習的,由省律協作出決定。決定應當載明實習人員的姓名、實習開始日期、責令停止實習的理由和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期限。
停止實習的決定由律師事務所送達實習人員。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三條實習生對省律師協會作出的實習評估或者停止實習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師協會申請復核。省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最終決定。省律協的最終決定由律師事務所送達實習生。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四條停止實習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省級律師協會應當在當地律師協會文件或者網站上對考核合格的實習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壹個月。
第十六條經考核合格的實習生,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執業律師資格。對申請三年以上的,再次進行強化培訓,省律協將對其未申請執業期間的道德表現進行檢查,並作出考核結論。第壹條律師事務所與實習生簽訂的實習協議內容應當符合全國律協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事務所不得接收實習生:
(壹)沒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或者受到行業懲戒未滿六個月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限屆滿未逾壹年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不利於實習生實習。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為實習生申請律師實習證;
(2)督導指導律師,安排實習生接待委托人咨詢不少於15次,跟隨指導律師參加庭審或非訴訟活動不少於3次;
(3)組織實習生參加研究所的政治學習和業務研討;
(四)組織實習生參加集中培訓;
(五)每季度審核壹次實習生的實習記錄;
(六)為實習生的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認為實習生的品德或者執業能力不適合律師執業的,應當及時終止實習關系。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律師協會責令停止接收實習生:
(壹)違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實習管理規定》接受實習生的;
(二)安排不符合《律師申請人實習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律師擔任指導律師的;
(三)未督促、指導律師履行《律師申請人實習管理規則》規定的任務和職責,致使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無法完成《律師申請人實習培訓指南》規定的實習任務的;
(四)省級律師協會作出責令實習生停止實習的決定後,未停止實習活動的;
(五)實習期滿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實習鑒定的;
(六)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為實習生出具的鑒定材料和評價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七)對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實習生,未及時解除實習關系的;
(八)與實習生解除實習關系且不向省律師協會備案的;
(九)其他未對實習生和指導律師進行指導和管理的行為。第壹條指導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執業五年以上;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無不良執業記錄;
(三)具有較高的實踐水平。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生不得超過兩名。
第二條指導律師的職責是:
(壹)對實習生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生了解和掌握律師管理制度;
(三)指導實習生了解和掌握律師執業規則和規範;
(四)安排實習生學習和辦理律師業務,指導實習生開展律師執業基礎培訓;
(五)考核實習生的品行和實踐能力;
(六)對實習生的其他指導和監督工作;
(七)不得要求實習生處理與實習無關的事項。第壹條省轄市律師協會實習活動的指導和管理,除執行本規則的其他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學習和掌握實習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交流指導和管理經驗,開展表彰活動;
(二)組織實習生開展交流活動,表彰優秀實習生;
(三)推進和規範執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條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為實習生建立實習檔案。實習生被批準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檔案納入其執業檔案,實習檔案在被批準申請律師執業前永久保存。
第三條責令實習生停止實習,實習生考核公示及考核結果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條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設立“實習管理委員會”或者指定其他機構承擔具體的實習管理職責。
第五條律師協會應當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律師協會對實習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日誌,結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