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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培訓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勞動保護用品分為:

(1)頭部保護器。它是保護頭部、防止碰撞、擠壓傷害、物料飛濺和粉塵的保護裝置。主要有玻璃鋼、塑料、橡膠、玻璃、膠帶、防寒和竹藤頭盔、防塵帽、防沖擊面罩等。。

(2)呼吸保護裝置。是預防塵肺病和職業病的重要防護產品。

(3)護眼。用於保護操作人員的眼睛和面部,防止外部傷害。分為焊接用護眼器、熔爐用護眼器、沖擊防護用護眼器、微波防護器、激光護目鏡和防X射線、化學品、粉塵的護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