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消防方針和政策;
(2)消防法律法規;
(三)防火知識;
(四)滅火、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擴展數據: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壹)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對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和專(兼)職、誌願消防隊負責人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計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
百度百科-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