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誌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1,自願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拒絕違背本人意願、超出本人能力或者約定範圍提供誌願服務;
2、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活動信息;
3.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4.請誌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誌願服務中遇到的困難;
5、對誌願服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6.免費獲取本人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7.在自身有誌願服務需求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誌願者提供的誌願服務;
8.未經誌願者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其個人信息;
9.自願註銷註冊誌願者身份,自願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10、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傳播誌願服務理念;
3.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或者誌願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在誌願服務活動中接受誌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和管理;
4.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誌願服務培訓;
5.尊重誌願者的意願和人格尊嚴,保護誌願者的隱私;
6.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索要或者變相索要報酬;
7.不得利用誌願服務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
8.不得泄露在誌願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9、無法參加或者完成約定的誌願服務活動的,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10、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誌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