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就業培訓制度;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和市級統籌辦法;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和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出國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編制引進國外智力的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項目和人員的審批、審核、備案和管理;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計劃;制定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的公費出國留學;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受援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負責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