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和共管服務包括:
1.定期開展健康檢查,發現或懷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危害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線索和衛生事件,發現農村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學校供水異常,以及疑似傳染病患者、非法行醫、非法采血等相關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
2、發現接觸或可能接觸服務對象的危險因素,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咨詢指導;
3、開展食品安全、飲用水安全、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宣傳,協助培訓相關從業人員。
衛生監督是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維護公民健康權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醫療機構、食品行業、有毒作業、公共場所、供水單位、學校等特定人群和機構進行許可、強制、檢查、處罰和指導,保障居民和社會的健康安全。
綜上,衛生監督協管應協助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在本轄區內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職業衛生咨詢指導、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反饋報告等工作,並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法律依據: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計劃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第六條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監督機構在計劃生育監督中承擔以下任務: (壹)協助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監督;(二)組織制定與計劃生育監督相關的標準、技術規範和指南,規範監督行為;(三)負責計劃生育監督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四)承擔全國計劃生育監督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五)協助組織全國計劃生育監督抽檢;(六)承擔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