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第壹條為了發展終身教育,鼓勵終身學習,提高公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現代國民教育體系之外有組織的終身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整合各類教育文化資源,促進終身教育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由承擔終身教育相關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能是協調、指導、促進和評估終身教育,為本級人民政府做出終身教育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的具體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終身教育。第五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的發展和財力安排相應的終身教育經費。鼓勵社會力量捐資或興辦終身教育。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終身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每年的9月28日是終身教育活動日。終身教育活動日開展終身教育宣傳表彰等活動。第八條用人單位、社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應當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開展有益於終身教育的活動。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終身教育提供便利。第九條鼓勵公民參加各種終身教育和學習活動。鼓勵專家、學者等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人員誌願參與終身教育。第十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的宣傳,為終身教育的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第十壹條國家機關應當保障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業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的權利。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勞動者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技能培訓。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和企業應當支持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能、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職工參加崗位職業技能培訓;應支持管理人員參加現代管理培訓。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被征地農民和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定減免培訓費等優惠政策,鼓勵上述人員參加培訓,掌握基本就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第十四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職業學校、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現代遠程教育網絡和各類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開展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經營的教育培訓活動,為農民參加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供相應的支持措施。第十五條社區應當逐步完善社區教育設施,根據各自條件開展適合社區居民需求的教育活動,活躍社區文化,倡導健康、文明、和諧的生活方式。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教育工作,制定優惠政策,為改善老年教育設施和場所提供必要的條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支持老年教育工作,促進老年教育的發展。第十七條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和社區創建各類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組織要有計劃地開展學習活動,並形成制度。第十八條科技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老年活動中心等公益性場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條件,優先向公民提供學習場所或者設施。終身教育活動日,政府設立的上述場所和設施應當免費向公民開放。第十九條實施終身教育的培訓機構應當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落實招生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招生廣告信息或者違反規定收取培訓費。第二十條實施終身教育的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向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頒發的證書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公共信息網,允許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對需要提交的各類證明進行檢查和管理。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