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有關規定,本人和用人單位已履行失業保險繳費滿壹年。
2.中止雇傭不是因為我的意願。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崗位要求等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失業人員應當自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三張壹寸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下月起,失業人員證件(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委托親屬領取上述證件或住院或診斷證明及領導的身份證。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由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1年以上者,可領取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繳費滿兩年以上的,可以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滿3年以上的,可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4年以上可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加失業保險費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月金額標準為:1-5年382元;5-10年409元;10-15收到436元;15-20年463元;20年以上的收491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60%至80%的醫療費用(最多不超過失業保險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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