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生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能力為教學任務,向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駕駛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初學者繼續教育、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員和道路運輸駕駛員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教練場管理。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實行社會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具體實施。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按經營項目分為三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實地操作。
按照培訓能力,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可分為三類:壹級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級壹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根據培訓內容,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可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大類。第七條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取得二類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取得三級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相應車型的通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八條取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取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也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九條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第十條申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生、質量、安全、期末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明確責任人、管理者、教練員等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系統、教練管理系統、學員管理系統、培訓質量管理系統、畢業考試系統、教學車輛管理系統、教學設施設備管理系統、教練場地管理系統、檔案管理系統等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精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見傷員急救,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教學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通過全國統壹考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蔻馳機動車駕駛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蔻馳證書》,樣式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學歷,具備壹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輛駕駛經歷,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應急駕駛等基礎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及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節能等相關知識,具備講解駕駛要領、示範駕駛動作、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通過全國統壹考試並持有《蔻馳證書》。
3.理論教練員數量應不低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對應的駕駛教師應不少於該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培訓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5)必要的教學車輛。
1.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配備輔助後視鏡、輔助制動踏板、滅火器等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
2.從事壹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貨車、三輪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車型(含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無軌電車)。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輛中的兩類,配備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型號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輛之壹,教學用車數量不低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質條件》(JT/T433)的相關規定執行。租賃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土地使用證,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