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出口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後需要辦理哪些涉稅事宜?
(壹)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1.登記時限出口企業必須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壹個月內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附加信息
(1)進出口經營權批文及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
(3)國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其復印件;
(4)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6)自理報關單位註冊證書及其復印件;
(7)銀行開戶證明。
(二)出口企業退稅納稅人的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12條規定,出口企業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的退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征收員證書。無納稅人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征稅員時,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註銷原征稅員證。未及時通知的,在更換原征稅人後,企業仍應負責與稅務機關的所有退稅活動和責任。
二、貨物已申報出口,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章);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遠期收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