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
《辦法》第十七條經《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舉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的。
同時,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者有特定網站、應用程序的在線培訓,有兩個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並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隱形變異培訓的行為。
《辦法》第十八條經《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明確了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並給予補償的情形,列舉了“上線”、“轉入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最高罰款654.38+萬元的法律責任。
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中小學在職教師無償進行懲戒性培訓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3.為非法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者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非法校外培訓活動存在,仍然為其提供場所的。
網絡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非法開展網絡校外培訓的。,且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
4.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中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從重處罰。其中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5、校外培訓機構雇傭性侵害等違法犯罪人員對學生進行培訓。
此前,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曾出臺《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不得受聘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
近日,教育部全面實施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用和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6、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前期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
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臺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學科培訓收費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上限,非學科培訓壹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前置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許可證。
7、擅自組織中小學生社會競賽的行為。
《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的,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8、發現校外培訓違法線索
如發現違規培訓線索,可通過國務院“互聯網加監管”、教育部官網、中國教育督導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等地方開通的監督舉報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如果涉及違規收費、退費等經濟糾紛,也可以通過全國平臺12315投訴舉報,也可以向當地消協投訴舉報,促進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形成,維護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