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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根據營改增的現行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和教育輔助服務的經營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或認定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經營活動。包括小學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評估、考試、招生等服務。

問題1: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現在還像營業稅時期那樣免稅嗎?

分析:

根據營改增的現行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但是,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取得的收入並不是全部(或絕對)免征增值稅。具體而言,應註意以下事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指:普通學校;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國家承認其學生學歷的各類學校;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和國家不承認學歷的其他教育機構。

2.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錄取方式,進入學校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教育機構,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

3.提供免征增值稅的教育服務收入,是指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批準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費、考試報名費,以及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管理規定》和《學生集體用餐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提供的飯菜收入。

可見,要享受上述增值稅免稅,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學校是經批準從事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2.受過教育的人可以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3.取得符合提供教育服務條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問題2:向社會提供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提供教育評估、考試、招生等教育輔助服務,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有什麽優惠政策嗎?

分析: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等。

根據營改增政策,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和教育輔助服務的經營活動屬於教育服務,納入生活性服務業稅目。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和教育輔助服務的,按照提供的教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壹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的實際情況,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 3%征收率)?征收率為3%。

稅收優惠:政府在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中等學校、小學(不含下屬單位)舉辦的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全部歸學校,也就是說舉辦進修班、培訓班獲得的收入全部進入學校統壹賬戶,納入預算,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學校對相關票據進行統壹管理和發放。

註意事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2.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所屬部門自行開戶的,不免征增值稅。

免稅政策概述: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取得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和教育輔助服務的收入,以及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取得的不符合免稅收入規定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