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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培訓協議通常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培訓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下:

1.公司組織員工培訓並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事實上,協議相當於勞動合同的性質;

2.根據新勞動法,公司可以組織員工進行培訓,但不能收取培訓費;

3.公司可以和組織培訓的員工簽訂合同,但是違約金太高,不合法。

培訓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合同,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條件或機會,勞動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為本單位服務。其內容壹般規定了具體的培訓內容、培訓條件、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行為人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