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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二級建築師的繼續教育

山東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第壹條為進壹步提升二級建造師業務能力,提高建設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於建造師註冊和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和《山東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魯建發〔2007〕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認真貫徹“五法”,熟悉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領域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強化法律法規意識,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知識和工作技能,提升綜合素質、專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第三條山東省建設廳授權山東省建設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以下簡稱“省註冊中心”)負責山東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的管理、組織和實施。第四條省註冊中心負責制定全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的政策法規、規劃和計劃;制定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計劃;發布年度培訓計劃;組織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審核和發行。第五條省註冊中心可以選擇並委托具備壹定條件的高等院校作為繼續教育定點單位,具體監督、指導和管理繼續教育定點單位繼續教育的實施,確保繼續教育的質量和效果。山東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培訓定點單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六條。二級建造師註冊周期為三年,註冊期間需接受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其中60學時為必修課,60學時為選修課,可壹次性或累計計算。第七條二級建造師申請註冊或者延續註冊,接受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是重要條件之壹。第八條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按建築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機電、采礦工程五個專業組織實施。第九條下列二級建造師應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1。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自簽證之日起三年內可以申請初始註冊;未申請或者逾期未申請註冊的,應當在申請註冊前完成簽證之日至註冊申請之日的規定繼續教育學時;二、註冊二級建造師,在註冊周期內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可以申請延續註冊;三、被註銷註冊或未能按時申請延續註冊且註銷期或未註冊期超過三年的,申請重新註冊時,必須在註銷期或未註冊期內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後方可申請重新註冊;四、二級建造師取得兩項及以上職業資格,除完成原職業周期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外,還需完成其他專業課程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新增註冊專業自新增之日起,還需在三年內完成新增專業專業課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第十條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必修課以集中脫產學習為主,專家授課或參觀典型示範項目。集中授課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形式,專家講座和參觀典型示範項目是繼續教育的補充形式。第十壹條參加國家或省級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教學、資格考試閱卷等工作,相當於完成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學習內容。第十二條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選修課采取集中輔導、個人自學或網絡學習等多種方式進行。以下情況可計入繼續教育選修課累計學時:1。按要求完成自考規定的選修課內容,按時完成並上交作業或自考報告,根據作業或自考報告內容通過省級報名中心審批者,計60學時。二、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專業學術會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召開的專業學術會議不少於50人,相當於10學時。三、在國外報紙或國內省級以上報紙上發表學術論文且是第壹名,相當於30學時;非第壹相當於10課時。四、國家二級出版社出版的建築工程專著或最新建築技術譯著654.38+0.5萬字以上,相當於30學時;1.5萬字以下相當於20個課時。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沖抵繼續教育選修課的累計學時不得超過60學時。繼續教育選修課累計學時(學習報告、論文、著作、評卷、獲獎等。)必須憑原始憑證送省級報名中心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計算選修課學時。主辦單位出具的參加學術會議的證明;參與全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教學和評卷,由省註冊中心相關部門頒發證書。第十三條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繼續教育註冊制度。繼續教育註冊證書是從業人員執業、申請延續註冊和參加繼續教育的重要依據,由省級註冊中心統壹發放。二級建造師參加了繼續教育必修課培訓。學習期滿考試合格後,由省註冊中心頒發統壹樣式和印制的結業證書,並在繼續教育註冊證書註冊欄填寫培訓內容和培訓日期,加蓋“山東省建設廳資格註冊中心培訓證書專用章”和省註冊中心負責人簽名章。個人自學選修課累計到60學時,經省級報名中心審核通過者,將定期公布選修合格人員名單。第十四條二級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是二級建造師的權利。二級建造師必須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學習,各執業單位有責任為其二級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和學習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第十五條二級建造師應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單位的安排,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的檢查和考核。二級建造師在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和壹切福利待遇。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山東省建造師資質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