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參加企業培訓算加班嗎?
第壹,“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或工作。《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壹規定可以分為“加班”的兩層含義:壹是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其次,員工在“加班”時間從事生產和工作。本案中,員工周六上午的培訓是根據公司安排進行的,培訓內容與生產工作相關,符合“加班”的特征。第二,“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效益,即在壹定生產的基礎上獲得某種客觀需要。用人單位的客觀需求可以體現為多種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務、創造工作業績、提高員工素質、營造企業文化等。即使這種客觀需求不能在短時間內轉化為經濟價值,也應視為“加班”。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利用休息日進行培訓和學習,提高和促進大家的工作能力和敬業精神,從而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這符合“加班”的第二個特征。由此可以認定,該案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員工培訓學習的行為應算作“加班”。那麽,公司要給員工發加班工資嗎?答案是不確定的。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時應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應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