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押運任務後,需要了解:運送部門名稱、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前往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和到達時間;接收單位的名稱、詳細地址和代碼;押運要求及應註意的問題。
(二)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交付部門人員* * *壹起清點財產數量,檢查財產包裝和密封標誌是否完好。如果發現問題,應提示給客戶單位並記錄。裝貨時,保安人員應在場進行抽查,以防漏裝或出錯。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和通訊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押運人員坐在指定位置,註意途中情況的變化。押運過程中,押運人員應保持高度警惕,註意周圍情況,特別是通過橋梁、隧道、港口、車(船)道時要減速慢行。如遇危險,應在危險消除後通過,以防出錯。
(六)車(船)臨時停靠時,應當加強對物料的警戒。駕駛員應將車(船)停至安全地點。押運人員不得下船,時刻觀察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範,防止犯罪嫌疑人進行搶劫、搶奪或者其他破壞活動,防止盜竊、搶奪等事件發生。
(7)運輸途中,押運人員應註意檢查被押運物品,檢查物品是否被移動或丟失,包裝和鉛封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明原因,做好檢查和登記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8)押運過程中如需臨時停車,應根據停車地點及周邊情況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加強防範。途中發生財產轉移或交通工具變更的,必須辦理交接、轉換手續,並進行現場監管。
(9)押運過程中發生貨物轉移或車輛變更時,應立即組織保安員站崗,迅速形成被押運貨物的安全區域。指揮人員應按照預案要求妥善辦理交接手續,並實施現場監督。押運人員需要吃、喝或處理其他生活事項時,應輪流進行。武裝押運員要保管好槍支。
(十)多輛車押運時,要保持車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行車和停車時間。如遇人員要求乘坐押運車輛,應堅決拒絕。
(十壹)監控押運財物。在裝貨期間和裝貨之後,保安人員不得離開被護送的財產;必須離開時,應在確保被護送財物安全的前提下輪流離開。
(十二)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押運人員仍應加強警惕,密切觀察周圍動態。在辦理交接手續之前,禁止無關人員接近物品。卸貨時,押運員應站立看守,確保貨物處於安全區域。陪同人員應與客戶單位的工作人員壹起清點物品數量,並檢查包裝狀況。對方確認後,* * *會在回執上簽字蓋章。
七、押運中突發事件的處理。
押運過程中如遇意外,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物品安全,並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聯系妥善處理。
(1)押運過程中發現可疑人員或車輛時,押運人員應高度警惕,做好應急準備,立即向單位報告,密切監視可疑人員或車輛動態,必要時可報警求助。
(二)押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看管好物品,確保安全,及時與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聯系,說明情況,並及時向單位報告。
(3)如果押運物品在押運過程中丟失,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
(四)遇有非法侵害被押運物品的情況,應當按照預案要求處置,並立即報警。
(五)押運過程中,被押運物品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押運人員應當搶救傷員和物品,立即報警,並保護現場,做好記錄。
(6)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時,押運員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說明情況。
八、安全押運的管理
(1)保安押運公司的管理
1.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槍支彈藥管理制度、押運服務、押運崗位責任制、專職押運人員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專職押運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2.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3.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專職押運人員檔案管理、心理健康咨詢和檢測等制度,並將人員信息錄入保安監管信息系統。
4.專職押運員的檔案應當自其辭職之日起保存5年以上;不明原因離職的,自離職之日起保存10年以上。
5.保安押運公司應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加強專職押運人員防護裝備和運營服務安全設施建設,確保武裝押運服務安全。
(2)安全護送的管理
1.專職押運員應當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依法取得保安員證和公務持槍證。
2.專用押運車輛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保安員證,並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駕駛證2年以上駕駛經歷;
(1)無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三)沒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記錄;
(4)身心健康,無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史。
3.保安押運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招聘專職押運人員和專用押運車輛駕駛員的,應當進行保安背景審查和身心健康測試。
4.專職押運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進行崗前和在崗學習培訓,掌握槍支使用和押運服務的知識和專業技能。
5.專職押運人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應當攜帶槍支、保安員證和公務用槍證、制式保安員服裝、防彈背心、防彈頭盔等防護用品。
6 .專職押運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守護押運工作流程和作業標準制度,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守護區域執勤或專用押運車輛,不得擅自離崗或改變行駛路線;
(二)嚴格執行槍支彈藥收繳、使用、歸還、儲存等安全管理規定;
(三)護航期間或護航期間嚴禁處理與護航任務無關的其他事務;
(4)工作期間嚴禁飲酒或酒後工作;
(五)嚴禁泄露守護押運工作秘密、客戶單位實體建築和安全設施建設、內部安全制度以及客戶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
7.專職押運人員在執行勤務過程中遇到非法侵害或者幹擾,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押運區域內發生治安、交通、災害事故的,應當立即報警,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槍支彈藥和押運目標的安全。
8.專職押運員遇到危及被押運物品、所攜帶槍支彈藥和人員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時,可以依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使用槍支。
專職押運人員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使用槍支後,其所在的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因押運員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
9.專職押運人員離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保安押運公司,並對公司業務和內部管理制度承擔保密義務。
(三)保安員押運槍支彈藥管理
1.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配備、保管和使用槍支。
2.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槍支的配備、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並將信息錄入保安監管信息系統和槍支管理信息系統。
3.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槍支彈藥購買計劃,並為押運人員申請核發持槍證件。
4.保安押運公司設立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分公司的,應當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對分公司依法配備的槍支彈藥的日常監管。
5.保安押運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經營服務的,應當接受經營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日常監管。
6.保安押運公司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轉讓依法配備的槍支彈藥。
7.保安押運公司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應當向原審批的公安機關交出槍支彈藥和持槍證件。
(四)安全押運專用車輛的管理
1.從事保安押運服務的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專用押運車輛,按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保證車輛性能良好。
2.專用押運車輛提供押運服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公安機關設立檢查卡的,應當接受檢查,並向所屬公司報告。
3.專用押運車輛的防彈防爆等級應滿足不同押運物品的安全要求。
4.專用運鈔車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配備符合運營安全和服務要求的無線通信、衛星定位、無線報警和行駛記錄等安全裝置。專用運鈔車應當在運鈔車駕駛室、駕駛艙和車體前後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視頻監控錄像設備。
5.專用運鈔車應當使用省級公安機關統壹規定的顏色和外觀標誌噴塗“武裝押運”字樣和公司名稱,但不得噴塗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標準和標誌圖案。
(5)保安押運服務管理
1.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提供經營服務,不得超範圍提供武裝押運服務。
2.保安押運公司開展經營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武裝押運服務合同,明確服務項目、要求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提出的服務請求的合法性進行核實,拒絕不合法的服務請求,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4.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嚴格履行服務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止服務。保安押運公司因客戶單位原因需要暫停服務的,應提前15天通知客戶單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服務中斷的,應當及時告知客戶單位,並配合客戶單位采取應急措施。
5.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法履行服務合同,嚴禁轉包或變相轉包押運業務。
6.保安押運公司和專職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武裝押運操作規程》的規定和與客戶單位簽訂的服務合同開展押運服務。
7.保安押運公司提供押運服務時,每輛押運車輛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武裝押運人員,並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在提供特別重要或量大、路程長、地形復雜的押運服務時,應酌情增加押運力量。
8.保安押運公司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提供接送支付和現金押運服務。服務單位未設立對外封閉的裝甲車停放區的,應當實行武裝押運制度。
9.押運專用車輛在押運過程中發生故障或事故,無法立即修復或處理的,押運人員應立即向所屬公司報告,並立即通知客戶單位;押運的現金或者有價證券數額巨大,或者押運的物品特別貴重或者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10.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信息予以保密。
11.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法保存押運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30日以上,不得刪除和傳播。
12.專職押運人員發生變動或者離職的,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立即將相關信息告知客戶單位,並廢止或者更換離職人員提供服務所使用的證件和授權卡。
13.保安押運公司應當考慮經營服務和客戶單位所在地的人力、槍支、彈藥、車輛等成本,依法與客戶單位合理協商服務價格。
14.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根據服務項目和安全風險,建立健全與押運目標值相匹配的保安保險制度。
15.保安押運公司提前終止服務合同,或者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無法履行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委托單位,並向經營服務的區市公安機關報告,配合延續武裝押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