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