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高曉慶案結果

高曉慶案結果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深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曉慶,曾用名高丫,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人,專科文化,農民,住滄州市東光縣。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3月4日被深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8月3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公訴刑訴[2018]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曉慶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於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少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曉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12月期間,郭某(已判刑)等人假冒“金鑼”馳名商標,生產、制作、銷售假冒金鑼牌各類食用油***計兩萬四千余件,涉案金額三百余萬元。2016年4月份,被告人高曉慶應聘到郭某開辦的滄州壹瑞商貿有限公司上班,期間,其明知郭某等人假冒“金鑼”馳名商標,生產、制作、銷售假冒金鑼牌各類食用油,仍制作金鑼牌食用油的虛假檢測報告。就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曉慶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了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觀點

被告人高曉慶對深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郭某系臨沂新程金鑼肉制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鑼公司)“金鑼”註冊商標產品代理商。2013年7月16日,金鑼公司授權臨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食用油系列產品上使用“金鑼”註冊商標。2013年底,郭某獨資成立“滄州壹瑞商貿有限公司”,在深州市設立了中轉站。2016年4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郭某委托河北省滄縣的李某制作了印有“金鑼”註冊商標的包裝箱、熱塑膜、吊牌等包裝材料,從滄州市金字塔油脂有限公司購進裸桶的食用油,夥同張某1、杜某等人在深州市中轉站組織人員將購買的裸桶食用油包裝後,冒充“金鑼”食用油予以銷售,銷售假冒“金鑼”牌各類食用油__計24000余件,涉案金額達300余萬元。2016年4月份,被告人高曉慶應聘到郭某開辦的滄州壹瑞商貿有限公司上班,被告人高曉慶受郭某指派為其制作了金鑼牌食用油的虛假檢驗報告。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曉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郭某、張某1、杜某、張某2供述,證人趙某證言,臨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授權書,臨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聲明、鑒定書,偽造的臨沂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偽造的臨沂山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書、商標授權使用協議,河北美創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報告3份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曉慶明知郭某等人假冒“金鑼”馳名商標,生產、制作、銷售假冒金鑼牌各類食用油,仍為其制作金鑼牌食用油的虛假檢驗報告,協助郭某等人違反國家的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應予刑罰。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曉慶在***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及量刑情節,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曉慶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綜上所述,為保護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及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不受侵犯,本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___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高曉慶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丙寅

人民陪審員 劉曉虎

人民陪審員 楊艷華

二_壹八年十壹月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