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措施不適用於種植自給性蔬菜的農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蔬菜質量安全,是指蔬菜在種植、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等環節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第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商務、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蔬菜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蔬菜生產基地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達不到蔬菜產地環境技術條件要求的,不得作為蔬菜生產基地。第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蔬菜質量安全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推廣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和有機蔬菜基地建設。第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推廣蔬菜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對蔬菜種植者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蔬菜種植者的蔬菜病蟲害防治技術和檢測水平。第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第九條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區域種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水灌溉菜地。第十條禁止向蔬菜產地及其周邊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廢水、廢氣、煙塵,禁止向蔬菜產地及其周邊傾倒或者掩埋固體廢棄物。第十壹條種植蔬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化工產品,防止蔬菜產地受到汙染。第十二條種植蔬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農藥安全使用指南施用農藥,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施用過農藥的蔬菜,在安全間隔期內不得收獲和銷售。第十三條蔬菜種植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蔬菜種植生產記錄,如實記錄下列事項:
(壹)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途、劑量、使用日期和停用情況;
(二)蔬菜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3)蔬菜收獲日期。
蔬菜種植和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禁止偽造蔬菜種植和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蔬菜生產者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建立蔬菜種植和生產記錄。第十四條蔬菜流通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哈爾濱市場銷售的蔬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蔬菜不得銷售:
(壹)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化學殘留或者其中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防腐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十五條蔬菜進入本市市場銷售時,應當出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指定的部門出具的產地證明和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的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下簡稱產地證明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獲得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有機蔬菜認證的,憑蔬菜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或專用標識,可免檢進入本市市場。第十六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蔬菜、綠色蔬菜和有機蔬菜認證證書或者專用標誌。第十七條未出具產地證明和檢驗報告或者未取得相關證明的蔬菜,應當在市場現場登記檢測,經有資質的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現場檢驗合格後,方可在市場銷售。檢驗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場銷售。
進行現場登記檢驗的,蔬菜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檢驗費用。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蔬菜質量安全現場監測的組織和監督,禁止不合格蔬菜進入本市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