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壹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壹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壹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壹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壹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壹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壹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