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應用:使得自然人及組織可以在有限的時間、條件下,通過別人從事民事活動而獲得法律效果。
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壹種法律制度。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稱本人)和第三人(亦稱相對人)。
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 -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關系。
代理制度使得自然人及組織可以在有限的時間、條件下,通過別人從事民事活動而獲得法律效果,擴大了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範圍和可能性;代理制度還彌補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不足,使得他們可以通過代理制度參加民事活動,充分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
代理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1)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①民事法律行為②民事訴訟行為③代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
(2)訂立遺囑、結婚等不得辦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代理與委托。
委托與代理有如下區別:
(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壹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當然,委托和代理也存在壹定的聯系,如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與受托人(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照委托處理,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委托人、受托人及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按照代理處理。
2.代理與行紀行紀。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體現在:
(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後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
(3)行紀必為有償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3.代理與傳達。
傳達是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實地轉述給對方當事人的行為。代理與傳達之間的區別在於:
(1)傳達的任務是忠實傳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傳達人自己不進行意思表示。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誌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
(2)代理人要與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傳達人是忠實傳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
(3)身份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為可以借助傳達人傳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