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轉讓在商標局予以核準公告時發生法律效力;商標移轉則是導致商標移轉的客觀事實發生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2、商標轉讓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讓人自核準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標權,對於之前的侵權行為無權主張;商標移轉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繼受人可以對移轉之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3、商標轉讓往往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而發生的積極結果;商標移轉則是基於當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觀事由而發生的消極結果。
簡單的說,商標轉讓大多數是壹個“有償”轉讓,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商標轉移主要發生在原商標權主“喪失”了使用商標專用權的能力(商標權人死亡、公司破產等),由繼受人接收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