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藏語文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檢查督促法律法規中關於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和本條例的實施;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條例,制定藏語文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三)檢查和督促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翻譯工作;
(四)組織管理藏語文的標準化和推廣工作;
(五)組織藏語文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學術交流;
(六)協調藏語文工作部門之間的業務關系。第三章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第八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等領域加強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第九條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發布的重大文件和通知應當同時使用兩種文字,學習材料和宣傳材料可以同時使用兩種文字或者單獨使用兩種文字。第十條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的公章、牌匾、證件、文件、擡頭、信封、標語、公告、廣告等,應當使用兩種文字。
城市公共場所的公共設施名稱、界牌、路標、交通標誌和汽車門牌等。,需要寫的,要同時用兩種語言寫。第十壹條自治州工業產品的商標、說明書、經營項目、商品名稱、價目表、票據等應當使用兩種文字。第十二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舉行大型會議時同時使用兩種語言文字,自治州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舉行的工作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分別使用兩種語言文字。第十三條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寫各種申請書、誌願書、登記表和其他文書。第十四條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工、招聘、招聘時,應當使用兩種語言文字。考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其中壹種語言。在技術考試和職稱評定中,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第十五條自治州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掌握和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晉級、晉級等方面給予優惠。第十六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判和檢察活動中,應當同時或者分別使用兩種語言文字,並為不通曉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參加人員翻譯,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使用兩種文字;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用兩種文字發布法律文書。第十七條自治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族公民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來信來訪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第十八條自治州加強兩種語言文字的教學,藏族中小學教學應以藏語文為主,也要開設漢語言文字課程,使學生掌握兩種語言文字。藏族學生較多的普通中小學根據實際情況開設藏語文課程。第十九條自治州各級黨校、幹部學校、師範學校、衛生學校、職業中學和職業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設藏語文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