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商標註冊工作先後由中央私營企業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國家恢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後,內設商標局。根據1982年頒布並於1993年、2001年兩次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職權或應權利人請求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8號)以及2008年9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各司(廳、局、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工商人字〔2008〕195號)規定,商標局隸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承擔商標註冊與管理等行政職能,具體負責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實施商標戰略等工作。
商標局下設綜合處、申請受理處、審查壹處、審查二處、審查三處、審查四處、審查五處、審查六處、審查七處、審查八處、地理標誌審查處、國際註冊處、異議形審處、異議裁定壹處、異議裁定二處、異議裁定三處、異議裁定四處、商標信息檔案管理處、變更續展處、法律事務處、商標監督管理處、商標審查質量管理處、計算機系統管理處、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24個職能處,編制285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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