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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沒有規定侵犯專利權罪

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罪,未規定侵犯專利權罪。假冒他人專利和侵犯專利權是兩種不同的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指的是(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所以假冒他人專利實際上是壹種欺詐行為,罪犯沒有相關專利,卻謊稱自己有擁有該項專利,欺詐消費者或者合同相對人。因此假冒他人專利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公***利益,《刑法》將其納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之中。

侵犯專利權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對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侵犯專利權指的是未經許可以生產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對於專利方法是指未經許可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是指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那麽,為什麽《刑法》中不設侵犯專利權罪?

通說認為有兩個原因。

第壹,這是由專利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在現實中,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可能會授予大量無效的專利權。壹個技術要獲得專利,通常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要件。單看新穎性要件,專利審查員就很難保證其授予的每壹個專利權都滿足新穎性標準。現在的新穎性要件采絕對新穎性標準,也就是在申請日之前,不能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開出版物和任何地方有人使公開使用過。由於時間、資源等限制,審查員實際上很難做到完全嚴格的把關,所以大量專利權實際上可能是無效的。已經獲得專利權的壹些技術,其實其創造性和實用性也很可能受到質疑。更不要說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兩類不用經過實質審查的專利了。

如果在《刑法》中規定侵犯專利權罪,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當檢察院追訴犯罪嫌疑人時,嫌疑人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的請求。按照目前的規定,法院只能等待專利無效宣告審理的結果,才能繼續審理該刑事案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先要經過專利復審委的決定,如果當事人對決定不服,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壹審結果不服,還可繼續提起上訴。這個過程通常曠日持久。而檢察機關此時只能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如果最終證明專利確實無效,那麽只能釋放犯罪嫌疑人,這期間可能帶來追訴錯誤、超期羈押等問題。

所以,對於專利這種權利狀態比較復雜的權利,《刑法》未將侵犯專利權行為作為犯罪考慮。相反,假冒註冊商標、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認定就明確得多。不過,也應註意並非所有的侵犯商標權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刑法》中規定的都是權利狀態非常明確的情形,比如假冒商標要求的是同種商品、同壹商標;對於其他侵權行為,如類似商品、近似商標等,由於權利狀態比較復雜,《刑法》未加以規定。對於侵犯著作權,僅規定侵犯復制權和發行權的情形,對於權利狀態需要論證的演繹權等,未加以規定。

第二個理由是,《刑法》所規範的內容通常必須對公***利益有較大影響。比如,假冒商標、侵犯著作權等,都可能帶來欺騙消費者、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後果。比如說,犯罪嫌疑人賣給消費者壹個山寨手機,卻在上面貼上蘋果的牌子,這實際上就是通俗說的賣假貨。或者犯罪嫌疑人賣質量低劣的盜版光碟,消費者的利益也可能因此受損。但是侵犯專利權行為就不壹樣。比如說,假設三星手機中的某些技術侵犯了蘋果手機的專利權,其實這對消費者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影響。所以侵犯專利權實際上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糾紛,對公***利益影響不大。故而《刑法》不將其納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