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