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商標註冊前,申請人可考慮檢索所申請的商標,看看是否已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通常在7 ~ 10個工作日內可以得到查詢結果。
2.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如果查詢結果表明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沒有他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先存在,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又稱“尼斯分類”),商品和服務分為45類。
3.回顧
泰國商標局將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的3 ~ 4個月內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以確定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齊全,申請的商標是否顯著,是否違反《商標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是否與他人此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或者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經審查不符合註冊條件的,駁回商標申請。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滿意,他可以向泰國商標委員會請求復審。
4.公告和異議
審查員審查後認為商標申請可以接受,然後會在泰國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天為異議期。在異議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申請人可以對異議進行答復。主考人將對異議的結果做出裁決。
5.登記
公告後90天內無人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核準註冊。商標註冊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應當在商標有效期滿前90天內辦理續展手續。更新期限為10年。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泰國商業中使用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後,如果商標註冊人連續三年未在泰國使用該註冊商標,他人可以註冊人未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請求泰國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