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是:“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經營。
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經過100多年的實踐,已經被世界各行各業的品牌巨頭成功實踐,如可口可樂、麥當勞、柯達、福特汽車公司、沃爾瑪、7-11便利店、希爾頓酒店、迪士尼樂園、21世紀不動產、納帕、ET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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