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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司法途徑解決權益糾紛

法律分析:

(壹)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商標侵權行為《若幹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進行了解釋,規定了三種新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即“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壹步規定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公司字號,容易誤導相關公眾。2.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誤導公眾。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2.馳名商標的保護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基本沒有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中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尋找。長期以來,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和方法在知識產權法和司法實踐部門壹直存在爭議。除了行政部門批量頒發馳名商標的做法存在爭議,對於馳名商標能否被人民法院認定以及如何認定,法院內外也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壹個角度給馳名商標塗上了壹些過於神聖的色彩。法律對馳名商標規定的缺失,與社會和輿論對馳名商標的過度熱衷形成鮮明對比。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漸顯現。(三)商標侵權的認定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最重要的環節是商標侵權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的認定主要涉及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若幹解釋》第八條至第12條解釋了壹些在實踐中使用已久但尚未明確界定的基本概念。綜上所述,只要妳註冊了商標,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受保護的商標可以更好的保護妳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是被別人侵犯了,可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法律面前壹定要懂得運用。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二。瀆職案件(壹)濫用職權案件(第三百九十七條) (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1.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本罪是刑法增設的新罪名。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名的司法解釋,“徇私舞弊罪”已經取消,分解為各種新的罪名。本條第2款僅被視為加重情節。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12《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意見》,保留了本罪。現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控制度,是不保留的。但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關於私下咨詢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對理解這壹情節仍有參考作用,故在此附上,以下罪名不再贅述。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促進嚴格執法,懲治腐敗,依法嚴懲徇私舞弊犯罪,根據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徇私舞弊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1 .司法人員,即依法對犯罪分子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人員,貪圖錢財,保護親友,泄憤報復或者有其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於明知自己無罪,即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偽造、隱匿、 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偵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起訴、控告。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采取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即有確鑿事實證明自己犯罪的人,使其不受偵查(連同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的;故意包庇不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者情節;(三)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作出判決、裁定,使有罪的無罪釋放,無罪的被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四)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非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實際上放任不管,致使行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五)違法對罪犯依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六)在審理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實,違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七)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出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檢察活動的。(壹)司法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包庇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受賄等犯罪分子,隱瞞或者掩飾其犯罪事實的;(二)對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行賄以及前款規定的情形,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的;(三)負有查禁賣淫、嫖娼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提供便利的;(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受追訴的;被追究以上補充規定所列罪行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對犯有本決定所列罪行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負有調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調查職責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專利局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專利管理人員)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七)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按照或者比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為單位或者小集體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要嚴格掌握法律規定的各種徇私舞弊行為的條件和情節。依法認定徇私舞弊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應當綜合考慮該行為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對當事人生命、人身、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以及政治影響。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因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造成的錯案,不應以徇私枉法罪論處。因為上下級關系,我們要執行上級的錯誤指示,造成錯案。如果沒有相同的徇私舞弊的故意和行為,就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五、與司法工作人員串通或者法律明確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串通實施本解釋所列犯罪行為的,以* * *罪追究刑事責任。六、對徇私舞弊、行賄受賄、刑訊逼供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追究刑事責任。七、本解釋發布後,徇私舞弊的刑事案件,壹律按本解釋辦理。本解釋發布前已經依法處理的案件,不予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