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人民法院處理商標糾紛,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定銷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無償銷毀;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物資、工具無償進入商業渠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不得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