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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第五條根據《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和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請求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註冊。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將地理標誌註冊為證明商標的,其商品符合該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產品符合使用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加入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被接納為成員;不要求加入使用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的內容和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授權委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公證和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第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的各種證書、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書、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壹)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務有利害關系的。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資料的日期,或者直接提交的日期,為提交日期;如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實際收到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的證據的除外。第十壹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向商標代理機構送達的,視為向當事人送達。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或者郵寄各種文件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15日後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為準。無法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當事人,公告30日後視為送達。第十二條商標的國際註冊,應當按照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第十三條商標註冊申請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提出。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1份商標註冊申請書和5份商標圖樣;如果指定了顏色,應提交5份著色圖案和1份黑白草稿。

商標圖案必須清晰易貼,印刷在光亮耐用的紙張上或用照片代替,長或寬不超過10 cm,不小於5 cm。

使用立體標記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能夠確定立體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方式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書面說明。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應當說明其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