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及廣告法規定,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所以如果妳的品牌確實屬於國際知名品牌,例如:聯想、耐克、惠普、微軟,那麽當然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只是壹個新品牌而且沒有什麽知名度,且銷售市場又只有壹個國家,那麽這種做法存在壹定的風險。但是由於對國際知名品牌的定義沒有明確標準,是否通過字母意義去理解,這個存在壹定的爭議,所以這種情況會不會違法、處罰,確實很難壹言以蔽之。
依據《廣告法》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