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是否先於商標侵權?
企業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其中字號是核心,具有顯著的識別和區分作用。企業名稱與商標在公示商品來源方面具有相似的功能,實踐中基於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的權利沖突不可避免。近年來,我國發生了多起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的案件。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之間以及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可以歸納為四種類型:1。後註冊商標與在先註冊商標的沖突。對於這種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三)項的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但是,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的商品範圍使用的註冊商標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或者合並的方式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否則屬於註冊商標爭議,要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解決。這類沖突的經典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壹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將其商標(字母和圖形的組合)拆分成與原告商標相似的標誌,並在類似商品上使用。雖然商標本身與原告商標不相似,但被告的不規範使用行為仍構成商標侵權。如有涉及商標或企業名稱的侵權,需按雙方實際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並且被侵權方有權要求侵權人做出相關更正。理應停止侵權,並在公共媒體上明確經濟賠償。侵權人必須遵守對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