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由此產生的爭議,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2、工商投訴和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發生商標侵權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機關投訴或舉報。工商機關在處理時,如果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沒收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