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如下:1。如果原告只起訴制造,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由制造地法院管轄;2.如果原告同時起訴生產商和銷售商,生產地和銷售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選擇其中壹家起訴;3.如果銷售者是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法院起訴廠商的制造銷售行為,銷售地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