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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型出口創業企業稅務減免有哪些?

壹、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營業稅

1.出口特定貨物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2.特定納稅人退免稅。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和遠洋運輸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在國外投資的企業。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指定出口企業。對指定企業出口部分高稅率貨物和貴重物品。

(6)出口特殊貨物的企業。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稅店。對中國免稅品公司統壹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等六大類國產貨物。(國稅發[1996]182號)

3.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4.國產鋼材退稅。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以產頂進”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退還增值稅。(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5.機電產品出口退免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和1993年底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的出口機電產品,包括機械、電子、運輸工具、光學儀器、擴聲器、醫用升降椅、座具、體育設備和遊樂場設備,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8]65號、國稅發[2000]165號、財稅[2003]238號)

6.自營或委托出口退免稅。各類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規定若幹種貨物和禁止出口的貨物外,增值稅壹律實行免抵退辦法;消費稅實行免稅辦法。(國稅發[1994]31號、財稅字[1997]50號、財稅[2002]7號)

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4]31號、財稅[2002]7號)

8.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除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外,退免增值稅、消費稅。([94]財稅字第58號)

9.外商性投資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免稅。經外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性投資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0.物資援助出口免稅。對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1999]20號)

11.援外項目出口退稅。從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中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比照壹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國稅發[1999]20號)

12.商業企業出口國產貨物退免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連鎖企業和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財稅字[1998]119號)

13.保稅區出口貨物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國內購進貨物,用於出口或加工之後出口的貨物,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14.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可退免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5.進料加工出口二手設備退稅。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按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退還增值稅。(國稅函[1999]539號)

1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7.出口煤炭退稅。從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稅率退稅。對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00號)

18.出口服裝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裝按17%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19.出口機電產品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四大類機電產品,按17%的退稅率退稅。除以上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出口,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0.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13%和11%的出口貨物,按15%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1.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7%且現行退稅率為9%的其他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2.出口貨物退稅。從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稅率為13%(農產品除外)且現行退稅率未達到13%的出口貨物,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5號)

23.出口原油退稅。從1999年9月1日起,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27號)

24.出口柴油退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稅率退稅。(財稅字[1999]289號)

25.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采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國稅發[1999]171號)

26.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退稅。經外貿部批準的私營出口企業和中外合資外貿企業,自批準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可按現行規定退還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1999]101號)

27.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退稅。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產品,應按原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的退稅率確定。(國稅發[1999]101號)

28.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退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從出口加工區外運入國務院批準的出口加工區內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55號)

29.銷售給出口加工區的國產設備退免稅。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

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稅務機關不得辦理退(免)稅。(國稅發[2000]155號)

30.出口加工區貨物免稅。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國稅發[2000]155號)

31.出口企業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2.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事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在計算抵扣進料加工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於或等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於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計算抵扣。(國稅發[2000]165號)

34.樣品、展品出口退稅。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準予憑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

35.視同自產貨物退稅。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國稅發[2000]165號)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36.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設備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間購買的可退稅國產設備,不能提供所購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也可憑購進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國產設備已納稅證明及其他規定憑證申請退稅。應退稅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1+稅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國稅發[2000]165號)

37.鋼材免稅。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加工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144號)

38.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國稅發[1998]38號)

39.國產鋼材抵扣。對列名鋼鐵企業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加工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其進項稅額準予在其他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財稅字[1999]144號)

40.出口柴油退免稅。從1999年12月1日起,企業出口柴油,消費稅按法定稅額退免稅。(財稅字[1999]289號)

41.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先征後返。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消費稅實行先征後返。

42.法定免稅。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出口關稅:(條例第45條)

(1)關稅免稅限額。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壹票貨物;

(2)廣告品和貨樣免稅。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運輸工具裝載必需品免稅。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43.損壞貨物減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出口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出口關稅。

44.法律規定的其他貨物減免稅。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出口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

45.特定貨物減免稅。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征出口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免征出口關稅,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46.退回貨物不征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47.補償或更換相同貨物不征稅。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出口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48.暫時出境貨物暫不征稅。經海關批準,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並自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的,在出境時納稅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的,可暫不繳納出口關稅。經納稅人申請,海關可按規定延長復運進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貨物。

49.退回貨物退稅。已征收出口關稅的出境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關稅。

50.郵遞物品免稅。出境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數量範圍內,並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00元,每個家庭全年寄出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1.郵包免稅限額。出境郵包每次稅額不超過5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出口關稅。

52.安家物品免稅。獲準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關稅。

53.鋁材廢料免稅。從1997年11月1日起,對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征出口關稅。

54.出口產品免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沿江、內陸開放城市、洋浦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福州馬尾臺商投資區、保稅區區內的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55.轉口貨物免稅。轉口貨物按保稅貨物處理或存入保稅倉庫,復出口的,免征出口關稅。

56.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稅。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貨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取得的收入,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94]財稅字第15號、財稅字[1996]2號)

57.發射國外衛星收入免稅。對衛星發射單位“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7]101號)

58.境外運費稅項扣除。運輸企業自中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59.境外旅遊稅項扣除。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60.采購原材料、零部件退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在國內采購的用於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適用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1]104號)

61.銷售鉆石退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鉆石銷售給上海鉆石交易所的,視同出口按貴重產品的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財稅[2001]176號)

62.棉紗、棉布及制品退稅。從2001年7月1日起,棉紗、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

(財稅[2001]208號)

63.紗、布出口退稅。從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

(國稅發[2001]74號)

64.鉆石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鉆石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1]176號)

65.棉花出口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棉花出口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28號)

66.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免稅。經國務院批準,對出口大米、小麥、玉米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財稅[2002]46號)

67.收購出口的國產退稅。自2002年1月1日起,對依照《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中華人民***和國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2號令)等有關法規批準設定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國稅函[2002]373號)

68.外貿企業遺失發票退稅。對2001年7月1日後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國稅函[2002]827號)

69.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免、抵、退稅。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65號)第六條所述四種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後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後,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後辦理免、抵、退稅。(國稅發[2002]152號)

70.外銷航空食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並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財稅[2002]112號)

71.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免抵退稅。從2002年5月1日起,國內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產品,在銷售時視同出口,按統壹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免抵退稅額=銷售價格×出口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扣額。(財稅[2003]46號、財稅[2003]249號)

72.出口鉑金制品加工費退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對出口鉑金制品原料部分的進項增值稅不實行出口退稅,只對鉑金加工環節的加工費按規定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86號)

73.利用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機電產品退稅。對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資金協力貸款)視同政府貸款,用該貸款建設的項目,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準予退稅。(國稅函[2003]89號)

74.下放A類企業出口退稅審批權。從2003年1月1日起,對A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壹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審批。審批認定的A類出口企業名單,必須上報總局備案。(國稅發[2003]117號)

75.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不論何種貿易方式,均按下列規定的出口退稅率退稅:(財稅[2003]222號)

(1)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①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

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3)、(4)條的規定除外);

③現行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3)、(4)條的規定除外);

④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

(2)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列明11種食用粉類和7種分割肉類貨物,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46類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4)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①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②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8種列明的貨物,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13類列明的貨物,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④除第(1)條、第(2)條、第(3)條及第(4)條第①款、②款、③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  退稅率壹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壹律調低到11%.

(5)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4)條第④款範圍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級國稅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準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批,由省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76.農藥出口退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對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的48種農藥出口,準予按11%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國稅函[2003]1158號)

77.免稅店退稅。從2003年11月1日起,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壹經營管理,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定的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經營的國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統壹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財稅[2003]201號)

78.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79.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高於5%的貨物,壹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0.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從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內的產品,統壹按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財稅[2003]238號)

81.計算機軟件出口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82.出口自產應稅消費品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免征消費稅。(財稅[2002]7號)

83.使(領)館購買中國物品退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財稅[2003]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