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加強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商標管理的通知第八條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經調查核實,主辦單位應及時協助商標權利人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並將商標糾紛的發生及處理情況通報相關組團單位;對外經貿展會期間難以判斷和解決的商標糾紛,主辦單位應做好協調工作,要求當事人暫停與商標糾紛有關的展示和談判活動。外經貿展會結束後壹個月內,主辦單位應向我部如實報告外經貿展會期間的商標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