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範圍為全國五大學科競賽(以下簡稱學科競賽)。他們的名字是:
1.數學:全國高中數學聯賽。
中國數學奧林匹克
2.物理:中國物理奧林匹克競賽(省級賽區)
中國物理奧林匹克決賽
3.化學:全國高中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
全國高中生化學競賽
4.信息學:全國各省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全國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5.生物學: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盟
中國高中生物奧林匹克競賽
第三條學科競賽是面向全國中學生的競賽活動。其宗旨是:向中學生普及科學知識,激發他們學習科學的興趣和熱情,為他們提供相互交流和學習的機會;促進大學和中學的教學改革;通過競賽及相關活動培養和選拔優秀學生,選拔國際學術競賽參賽選手。
第四條學科競賽屬於課外活動,堅持有興趣、有學習余力的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在老師的指導下學習是學生學習的重要方式。第五條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6條組織者:相關國家協會,即:
1.中國數學會:數學競賽;
2.中國物理學會:物理競賽;
3.中國化學會:化學競賽;
4.中國計算機聯合會: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
5.中國植物學會和中國動物學會:生物競賽。
第七條主辦單位職責:制定本學科競賽的(章程)(或章程),負責本學科競賽的組織、命題、成績認定、獎懲,遴選主辦單位,聘任工作人員,報告競賽結果。
第八條聯席會議:由主管機關召集,學科競賽主辦單位參加的會議。其主要任務是協調五項學科競賽,交流信息,研究競賽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第九條省級主管部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協領導下,聯系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省級學會,成立省級五項競賽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省級競賽學科競賽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監督協調本省五大學科競賽的組織工作。
2.監督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受理和處理與學科競賽有關的投訴和申訴。
第十條省賽區組織實施單位:省賽及相關活動由各省組織實施。省級賽區的競賽事宜由賽區相應機構負責。各省賽區根據本規程和各學科的規定,組織實施本賽區的競賽。他們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主辦方要求,發布競賽通知,設立考點,任命各考點負責人;接收和分發試卷並為其保密;按照規則組織比賽,保證賽場秩序;收集競賽答案並保密;根據組織者制定的評分標準評判結果;按要求向主辦方匯報比賽結果,等等。省級賽區的組織實施單位除對主辦單位負責外,還應接受省級競賽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和管理。第十壹條報名和資格認定:省級比賽的報名和資格認定由省級實施單位負責,全國比賽(決賽)由承辦單位根據各學科章程(規定)負責。
第十二條競賽時間和地點:各省可根據參賽學生人數和地域分布情況,設立多個競賽點和考場。各賽區的比賽時間必須按照主辦方的規定統壹。全國賽(決賽)時間地點由主辦方確定。
第十三條命題:主辦方負責全國學科競賽的命題工作。競賽大綱由主辦單位確定並公布。具體命題工作可以由主辦方組織的專家承擔,也可以征集考題,最後由主辦方確定考題。
第十四條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考場設置和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標記
第17條授標評估
1,全國賽和省賽的成績評判方式、獲獎比例和人數由主辦方確定。
2、省級競賽的獎勵標準由主辦單位確定,競賽壹等獎的數量由主管單位實行總量控制。
3.全國比賽證書和省賽壹等獎證書由主管單位統壹印制。省級比賽二等獎、三等獎證書由主辦方統壹印制。
4、全國比賽(決賽和省賽壹等獎)由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頒發獲獎證書* * *,省賽二等獎和三等獎由主辦單位頒發證書。
5.競賽主管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公示壹等獎獲獎名單。第十八條所有參加競賽活動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執行競賽規程和各項制度規定,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競賽有關的任何饋贈或者非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任何人在獲悉即將進行的競賽試題後,不得在競賽開始前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有關該試題的任何信息。知道答案後,在正式公布之前,壹定不要透露給任何人。
第二十壹條在正式公布之前,競賽成績和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
第二十二條命題人在命題後不得參與任何與競賽相關的輔導。所有參與命題和試卷分發過程的人員必須保守秘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競賽和命題實行回避制度。有子女或其他親屬參加當年比賽的,必須主動提前申報,回避。第二十四條競賽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競賽規程和相應的規則,並接受監督:
1.主辦單位的工作受主管單位監督。
2.省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受主辦單位及其上級領導機關的監督。
3.省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由主辦單位和省賽區委員會監督。
4.省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人負責全省競賽事務,並對賽區進行監督管理。
5.任何個人和組織均可對競賽的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並有權按程序進行投訴。
第二十五條如發現學生有違規行為,可向省競賽主辦方點名舉報,主辦方必須受理,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則對違規者進行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如發現當地競賽組織者有違規行為,可向上壹級競賽組織者舉報。競賽主辦方必須受理,調查情況,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受到處罰的行為包括:學生違規、體育場工作人員失職、省競賽領導失職、組織失職。下列行為屬於違法或失職。
1.學生的違法行為是指要求學生獨立解決問題(或獨立完成任務)的情況:
(1)不準帶入考場的物品,經監考老師指出後不改正的;
(二)以不正當方式預先獲取競賽題目或者與競賽題目相關的信息;
(3)在比賽前和比賽中向其他同學提供與比賽題目相關的信息;
(四)未經許可,通過各種渠道、媒體將競賽答案帶入考場的;
(五)其他不遵守賽場規則,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2.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或失職,是指參賽學生獨立解決問題時:
(1)未制止或舉報參賽學生違規行為的;
(2)提前向參賽學生泄露競賽題目;
(三)未按要求向學生提供競賽題目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保存和提交競賽成績的;
(五)擅自改變參賽學生競賽成績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3.省賽負責人的違規或失職,是指參賽學生獨立解決問題時:
(1)未經組織者許可,抄襲試卷;
(2)提前向參賽學生泄露競賽題目;
(3)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不按規定處罰的;
(四)未能制止體育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並繼續聘用的
(五)擅自改變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或者分數的;
(六)未按規定報告競賽成績的;
(7)不向主辦單位報告發現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4.省級機構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未經組織者許可,抄襲試卷;
(2)競賽組織者成員將競賽題目提前泄露給參賽學生或省級賽區;
(三)擅自改變參賽學生競賽成績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組織者報告相關情況的。
5.主辦單位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大賽命題人命題後輔導學生;
(2)大賽主辦方任何成員將大賽題目提前泄露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三)擅自改變參賽學生競賽成績的;
(四)未按規定向主管單位報告競賽成績及相關信息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規或失職行為的處罰
1.在省賽中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學生當年成績,並從次年起禁止參賽兩年。
2.在全國競賽中,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學生當年成績,並從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加五個科目競賽中的任何壹個。
3.有失職行為的體育場工作人員將立即失去監考資格,主辦方將給予通報批評。
4.如有失職行為,主辦方將立即撤銷省賽負責人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
5.發現省級賽區主辦方集體違規,主辦方要求省級賽區主管單位對賽區組織進行整頓。
6.上述1-5行為由相應主辦單位記錄,並報主管單位備案。
7.主辦單位任何成員(包括提案人)有第二十七條第五款所列行為之壹者,1.2.3,主辦單位將取消當事人參賽資格。
8.對於主辦單位集體失職的,主管單位除給予警告外,有權取消對主辦單位的資金支持,收回其舉辦權。
9.對於有真實簽名的基於事實的投訴,受理投訴的人必須受理並調查其真實性。受理投訴的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接受投訴的單位不會接受匿名和無根據的投訴。
10.被處罰方可以向上壹級單位或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主管單位為終局裁決單位。第二十九條主管單位每年向全國學術競賽撥付專項活動補貼,經費專款專用。主辦單位負責發放和使用,每年向主管單位報告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全國學會年度學科競賽經費可通過多種渠道籌集。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攤派。參賽隊伍和學生應繳納的費用由主辦單位根據比賽成本核定。學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超標準收費。
第三十壹條競賽經費的所有預算和決算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第三十二條任何省、市、自治區的實施單位,在征得競賽主管部門同意後,都有義務和資格申請參加本條例確認的相關競賽活動。
第三十三條申辦報告必須在主辦年前三年、不遲於當年年底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組織者。申請報告應包括申請報告和承擔計劃。
第三十四條主辦單位收到正式申請報告後,應當對申請單位進行全面考察後確定其主辦權。
第三十五條選擇承擔單位應當主要考慮申請人的學術基礎、組織能力和資金支持,還應當考慮承擔地的地理分布。在同等條件下,尚未承擔的省份優先承擔。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青年部負責起草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在制定和修改本條例的過程中,聽取五大學科競賽組織者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各學科競賽的章程(章程)由主辦學科競賽的全國性學會制定,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準後,由主辦單位頒布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負責解釋,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